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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值班,是否属于加班

郭先生在一家包装公司工作,根据该公司的规定,每天从9点到5点为上班时间,中午一小时为休息,等于每天工作七小时,故而该公司规定每两周,公司员工需要值班一天。后来有一次国庆节,郭先生轮到了值班,他应购买了旅游的飞机票,也找不到同事代替自己去,就没有去值班考勤。后来该公司以其旷工两天,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违反双方的劳动合同为由,对郭先生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律师

但是郭先生认为,在国庆这样的法定休假日安排自己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公司并没有这种安排,故而自己不来加班也是合情合理的。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元旦一天,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两天都是法定节假日,在这些日子安排加班应当给与加班费,对此他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律师

沈律师认为值班属不属于加班。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加班: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或者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休息的,一般为非生产经营性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只可要求单位按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所以,是否应当认定为加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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