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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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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2]251号【发布日期】2002.08.14【实施日期】2002.08.1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41个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是否可作为“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请示(深社保报[2002]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998年以来,国家没有审批过新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是一种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依据的技术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不能作为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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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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