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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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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01.12.03【实施日期】2001.12.0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社厅函[2001]261号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请示》(大劳发[20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的时间要求,而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的时效。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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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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