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浦东新区区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5.05【实施日期】2011.05.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0〕24号)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结合浦东新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提高帮教衔接质量,进一步夯实服刑在教人员回归基础

(一)完善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衔接机制。区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帮办”)要进一步完善与各监狱、劳教所、公安看守所(以下简称“监所”)的信息沟通机制,按照市安帮办下发的各监所接收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通过街道、镇司法所进一步核实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建立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方案,确定帮教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自接到前述基本信息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监所反馈上述情况。

(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监所内帮教工作。按照市、区安帮办有关开展“监所内必访”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必访和个别走访。由区安帮办协调组织安帮领导小组及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专业人士等进监所对服刑在教人员开展咨询、宣传、培训、辅导等内容的集中必访帮教活动。由各街道、镇组织帮教小组以及政府部门相关人员进监所与服刑在教人员建立帮教关系、签订帮教协议,定期开展书信、电话、视频、面谈等形式的个别帮教活动。对有特殊疑难问题或不稳定倾向的服刑在教人员,相关部门要协助监所开展重点帮教工作。开展监所内帮教工作的有关各方要善于借助监所干警的管教优势,加强衔接互动、建立帮教记录,形成帮教转化合力,尽力帮助服刑在教人员提前化解回归后可能面临的矛盾纠纷,促进其教育改造,奠定其回归社会的基础。

(三)重视依靠各方力量参与监所内帮教。根据监所每年至少两次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失学、家庭婚姻危机、长期无人探视等通报情况,区和街道、镇安帮办要动员其家庭成员前往监所探视。区民政局、区委老干部局、团区委、区妇联等区安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充分依托本部门、本单位的帮教优势,动员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参与监所内帮教工作,增进服刑在教人员与家庭成员、社工和志愿者的互动,帮助服刑在教人员改善或稳定家庭婚姻关系,促进服刑在教人员教育改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沟通,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四)建立安置帮教与社区矫正衔接互动机制。区各级安帮办要加强与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合作,适时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安置帮教服务,落实社工提供专业化帮教服务,做好相关衔接互动工作,在社区服刑人员期满后及时落实后续帮教措施,确保其不失控、不重新违法犯罪。

二、落实回归衔接措施,进一步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平稳回归

(五)建立回归衔接相关信息反馈机制。根据监所对每名服刑在教人员于刑释解教前 3 个月进行的综合评估和刑释解教预报通知书,区安帮办和浦东公安分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户籍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进行核实,对重点帮教对象拟定处置方案,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监所。

(六)加强重点帮教对象的回归衔接工作。区和街道、镇安帮办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要重点落实监所重点帮教对象回归衔接措施,努力促使“出监所时必接”工作与监所实现无缝衔接。

1、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人员的回归衔接工作。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须将此类人员列入重点必控对象,制定管控和帮教方案,落实居(村)委、家庭成员、社工和志愿者在其刑释解教之日将其接回。社区民警和街道、镇安帮干部在此类人员被接回当日与其见面,进行首次帮教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办理相关衔接管控手续,签订帮教协议书,落实管控帮教措施。

2、“三假”人员的回归衔接工作。对于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等“三假”人员,公安机关要开展专项排摸,滚动比对核实其身份。对经

比对核实能确认身份的,根据监所综合评估的不同情况将其列入街道、镇重点帮教对象或一般帮教对象;对经比对核查仍不能确认其身份的,由浦东公安分局协调相关部门继续查找。

3、“三无”人员的回归衔接工作。对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等“三无”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政策将其接回并妥善进行安置,帮助其实现就业。

4、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回归衔接工作。在此类罪犯刑满释放前3个月,监管部门应将其改造等有关情况通报原侦查机关。公安机关要对此类刑满释放人员专门建档,列为重点必控对象,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必接”工作,及时进行首次帮教管控谈话,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

(七)做好一般帮教对象的回归衔接工作。根据监所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3个月送达区安帮办、浦东公安分局的综合评估意见、预报单等相关材料,户籍地街道、镇安帮办负责安排其家庭成员到相关监所将其接回,并办理相关衔接手续,进行首次帮教谈话,确定帮教责任人,签订帮教协议书,落实帮教措施。

(八)全面掌握刑释解教人员基本信息和安置帮教动态。

1、不断更新完善安置帮教数据库信息。区安帮办要根据区法院、区检察院、浦东公安分局以及监所和司法所提供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不断更新完善本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根据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定期将本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帮助。

2、不断完善更新街道、镇安帮办安置帮教数据库信息。各街道、镇安帮办和安置帮教工作专职干部、社工、志愿者在与刑释解教人员建立帮教关系后,要全面掌握刑释解教人员基本信息,及时更新完善安置帮教数据库信息,确保信息全面、数据准确、人账相符。

3、全面规范安置帮教个人档案台账。各街道、镇安帮办、司法所应按照有关要求,全面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个人档案台账,详细记载基本信息、回归衔接、教育监督、帮困帮扶等安置帮教工作动态情况,切实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措施实。

三、提高帮教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帮困帮扶

(九)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基本生活和就学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在社会保障、就业、就学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浦东公安分局负责本区刑释解教人员“户口必报”工作,要加强过渡性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工作,对入户有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可允许其申报过渡性集体户口(公共户),确保每个街道、镇的过渡性集体户口(公共户)发挥应有作用。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安帮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提供政策扶持,指导基层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失业登记、就业援助、技能培训、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性救济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的落实。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区安帮办要指导街道、镇进一步加强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创建和政策扶持,开展安置基地规范化管理创建活动,推广市、区级过渡性安置就业示范基地的成功经验,积极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进一步加强集食宿、教育、培训、就业、救助于一体的“中途之家”建设,为“三无”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就业生存困难。

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心理辅导和就业技能培训。对于刑释解教人员,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只对律师、拍卖师、民用航空安检工作人员等16类职业的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原则上其他情况不再出具相关证明,一律不接待个人申请的就业政审业务。工商浦东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积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在为他们办理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区和街道、镇安帮办要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区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落实享受国家统一的税务政策。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区青少年保护工作部门、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依法做好其就学的有关工作。

(十)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规定让其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采取多种方法措施,进一步强化刑释解教人员教育监管

(十一)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区安帮办将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六必”(监所内必访、出监所时必接、户口必报、基本情况必知、有困难必帮、重点对象必控)工作范畴,指导司法所依托同级党政组织,整合社会资源,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提升其自身素质修养,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减少和消除其消极抵触情绪,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自食其力,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十二)强化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管控机制措施。街道、镇安帮办要立足群防群控的长效帮教管控机制,动员激励居(村)委干部、小区楼组长及广大志愿者积极参与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监管和各类疑难问题的处置化解。要全面建立对象回归后首次帮教谈话制度,落实对象出监所后的“温馨礼包”举措,体现政府关心帮助。积极探索实践刑释解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促进其身心和谐。探索实践分类帮教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惯窃、吸毒等对象的分类帮教。加强公安、司法联动,每月对在册的刑释解教人员情况进行比对,及时通报并启动防范预案。对外出务工或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安置帮教部门落实“异地委托帮教”措施,切实做到“双列管”、“两头包”、衔接好、不失控。要协同公安派出所全面加强下落不明人员查找,拓展查找途径,提高纳管率,减少帮教管控盲区。

(十三)整合社会力量推进社会帮扶工作。区安帮办、区司法局要继续加强以司法行政为主体,社团、协会为两翼的安置帮教工作“一体两翼”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工队伍的专业作用和志愿者的基础作用,探索创新安置帮教工作新方法、新机制,不断提高安置帮教成效。区委老干部局要继续发挥“五老”(即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队伍的帮教优势,与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一助一”、“多助一”的结对帮教制度,推动帮教工作有效开展。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区青少年保护办公室等相关成员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对服刑在教、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五、完善组织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

(十四)切实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创新方法,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区和街道、镇党政主要领导对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充实安置帮教队伍力量,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安置帮教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十五)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区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安置帮教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区综治委直接指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和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积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并组织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

(十六)进一步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区和街道、镇财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有关部门提出的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的标准和管理要求,落实和安排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安置帮教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加强安置帮教社工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社工队伍建设,按1:100的比例(安置帮教社工比刑释解教人员),配置安置帮教专职社工,并根据工作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第一线力量,夯实安置帮教工作基础。

(十八)强化安置帮教考核奖惩工作。区综治委要将安置帮教工作中刑释解教人员的纳管率、重犯率、就业率以及工作经费保障等情况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内容。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或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刑释解教人员参与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属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范围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十九)加大安置帮教工作舆论引导力度。区各级安置帮教部门要广泛宣传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本区安置帮教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安置帮教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依托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宣传安置帮教工作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宣传刑释解教人员中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服务社会、见义勇为的先进典型,消除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偏见和歧视,进一步营造各方关心、接纳、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的良好氛围,努力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