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见习期和学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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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吴在沈洁律师www.51lawyer.net论坛上提问:“我是一名刚刚签约的大学生,我的劳动合同上,有一年的见习期和三个月的试用期,另外我的表妹也刚刚和一家工厂签订了合同,约定的是学徒期,我感到非常疑惑,为什么同样的劳动合同,有不同的说法,请沈律师解释一下。”沈洁律师http://www.51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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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双方都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沈洁律师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解释见习期。它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多见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员工的劳动合同,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降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5号文件规定,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沈律师解释学徒期,它和见习期很类似,只是针对的人群不同,劳办发[1996]5号文件第三款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段培训期间。沈洁律师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注意到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不再和应届毕业生签订见习期、学徒期,而是只约定试用期。沈洁律师http://www.51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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