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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适用在哪些拆迁项目中?

沈洁律师版权所有,转载必究,电话1312077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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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是郊区的农民,她希望在和动迁组签订协议前搞清一些法律问题,特别是关于家中几间自己搭建的“小屋”是否能得到补偿,因此她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来咨询律师有关法律问题。

但上海房地产法律网沈洁律师告诉她: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只能参照适用《条例》,没有经过批准搭建的建筑物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动迁法律依据,它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安置的适用这部条例,并非所有的拆迁都适用条例。

适用《条例》的拆迁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城市规划区内;

什么是城市规划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被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2、国有土地上;

根据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简单说就是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主要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乡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3、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

而以下拆迁不适用《条例》:

1、城市规划区外的;

2、集体土地上的拆迁;

3、不存在补偿关系的拆迁,比如自拆自建的、违章建筑的拆除(是拆除不是拆迁)。

至于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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