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

陪同购房

律师见证

诉讼代理

风险代理

365天提供法律服务 年终无休

和律师交谈

021-51872637

周六、周日照常接待,价格询问热线51872637

 

13120775113

首页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房地产法 | 保险法 | 债务纠纷 | 劳动仲裁 | 损害赔偿 | 公司法务 | 法律文书 | 论坛

房地产首页 | 商品房买卖 | 二手房买卖 | 房产抵押 | 房屋租赁 | 物业 | 建筑工程 | 动迁 陪同购房 | 房地产诉讼

法律服务项目

价格询问热线:13120775113(白天)

房产买卖当面法律咨询200元;

代拟房产买卖补充合同200元起/每份;

房地产诉讼代理2500元起/审;

律师陪同买卖房产2000元/套;

电话法律咨询50~100元

免费咨询到论坛,电话不接受免费咨询

    诉讼(官司)如果双方没有财产争议或财产金额小于10万的,按3000元/审计算律师费(疑难案件除外),有财产争议的,律师费4000元起/审。

转载文章需经过作者同意,点击申请转载

服务导航

 

咨询律师前请先读:法律咨询须知

打官司请律师的几个误区

收费文章如何阅读?

答:网站上的少部分精华文章是收费的,由律师原创,花费了一定的心血,您只需要购买50元的简易咨询卡就可以阅读全部收费文章

风险代理案件,采取胜诉付费,败诉退费,如果您签订合同后终止委托律师,收取200元咨询费。

 

>> 查看全部文章


抵押房屋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沈洁律师版权所有,转载必究

http://www.51lawyer.net无忧律师网

    周先生因做生意需要把两套商品房抵押给了朋友,并且约定到期不能还债,房屋就过户给朋友,周先生因为金属涨价,做螺丝生意亏本,而还款期限又近,觉得当初抵押给朋友的房屋现在都增值很多,自己非常吃亏,遂和朋友商量要求将房屋出售后归还借款,而不是将房屋直接过户给朋友,这一建议遭到朋友拒绝,周先生寻求无忧律师网沈律师帮助。无忧律师网http://www.51lawyer.net

    无忧律师网www.51lawyer.net沈洁律师答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抵押人若不能清偿债务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这种约定被成为“流质条款”,法律禁止“流质条款”,如果双方作此约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归于无效。无忧律师网http://www.51lawyer.net

    沈律师解释说法律之所以禁止流质条款是因为防止债务人因一时急需借款,以比较高价的抵押物以低于市场价很多的价格作为债务的抵押,在债务清偿期到来的时候因为不能履行债务而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无忧律师网http://www.51lawyer.net

    抵押权是一种就物的担保,是抵押权人(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权利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抵押物折价或从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而不能未经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将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抵押权人(债权人)。无忧律师网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建议:如果周先生和朋友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不是直接过户给朋友,而是不能还款的抵押房产折价给朋友的,那就是有效条款,因为折价可以随行就市,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如果折价款高于债务数额的,抵押权人应当支付差价,如果折价款不足以抵冲债务的,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就不足部分另行追偿。

    流质条款的存在,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抵押权人极有可能获得不当暴利,所以法律规定其无效,周先生和朋友的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沈律师认为抵押合同的其他部分仍有效,债务人不能因流质条款的存在而免除还款责任,抵押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从而实现自己的抵押权。如果周先生的朋友不同意解除流质条款的,周先生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流质条款。


   
预约律师 网站导航 法律服务 付款方式 联系方式
   

转载必究 Copyright © 2005-2010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址:上海市斜土路1077号瑞峰大酒店B座3楼

www.lawyeress.net 婚姻家庭法律一站通 www.51lawyer.net 无忧律师网 www.law51.net 无忧法律网

电话:51872637 手机1:021-51872637 手机2:13020775113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888弄12号402室(轻轨3号线东宝兴路)

沪ICP备05062141号 沪ICP备05062141号 沪ICP备06024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