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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解读--第四条

第四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房价款解人甲方的帐户/监管帐户(金融机构/监管机构: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

乙方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笔房款时均应开具发票。无忧律师网http://www.51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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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开发商无论从银行的贷款还是预售商品房的购房款,必须用于工程,不得挪作它用,但开发商拆了东墙补西墙抽走建设资金的事情常有发生,工程专业款项不能到位必定影响工程的完工进度,易造成烂尾楼,购房者既得不到房屋所有权,又拿不回预付款,所以非常有必要对预付款进行监管。

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与在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这个地方性的规定把签订银行监管协议作为预售的前提条件,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无忧律师网http://www.51lawyer.net

 

购房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未安置规定开局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所以开发商在收取了购房者房款的必须开具发票,而不能用收据代替。至于开发商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发票的,购房者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违法发票管理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税务部门推诿的,属于行政不作为,购房者可以把税务部门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要求其履行行政职责。

至于因开发商不提供发票,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如抵扣税款等损失,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开发商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无忧律师网http://www.51lawyer.net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者不能将开发商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其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是行政法律关系,属于税务部门主管,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另外开发商不是行政机关,也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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