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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解读--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如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天起,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无忧律师网http://www.51lawyer.net

如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附件一)的最后付款日期迟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即乙方未支付完全部房价款时),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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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是关于购房者延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责任。无忧律师网http://www.51lawyer.net

分为两种情况,已经全部支付房款和未付钱房款。对于买受人而言,支付房款是主要义务,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和支付房款相比属于次要义务,对于出卖人而言,交付房屋是其主要的合同义务,如果买受人已经付清了房款,即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出卖人就不能以买受人没有履行次要义务而解除合同。但经过催告后买受人仍不办理房屋验收手续的,发生房屋损害、灭失能风险的,由延迟受领的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没有付清房款的,即买受人没有完全履行主要义务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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