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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送人收养,祖母要求领回抚养孙女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10号《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他人收养 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丁杏瑞(丈夫已故 )有一子二女,其子周吉芳和张兰于1986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周吉芳病故。1987年2月张兰生一女,委托护士将女婴送给王明星、陈德芳夫妇(无子女)抚养 。丁得知后,要张兰将孙女领回由她抚养,被拒绝。为此,丁杏瑞诉讼到人民法院。

经研究,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即根据该案具体情况,从更有利于儿童的利 益和健康成长考虑,张兰将其女儿送给王明星夫妇抚养是法律所允许的,可予维持。在审理中,要尽力做好说服工作,争取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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