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抚养权会判给哪方?
沈洁律师版权所有,转载必究,电话13120775113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常因为抚养权归谁争执不下,常见的争议有:双方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子女,双方都想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其实无争议,但以抚养权为要挟,不愿意离婚或希望获得更多的财产,不论当事人的动机如何,法律对于抚养权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
在法理上采纳了“子本位的亲子法”观点。无忧律师网沈洁律师对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了整理:
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http://www.51lawyer.net无忧律师网
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http://www.51lawyer.net无忧律师网
㈢、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㈣、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http://www.51lawyer.net无忧律师网

如果您有在离婚中有子女抚养
争议、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或增减抚养费、变更子女姓名、争取探望权的,请致电给我们,可以询问律师费、预约谈话地点时间。
值班律师手机:131-2077-5113
,不接待电话免费咨询,请您尊重律师劳动,支付必要的律师费,体现您的文明和素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