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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文号:【公治[2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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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如果您有在离婚中有子女抚养 争议、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或增减抚养费、变更子女姓名、争取探望权的,请致电给我们,可以询问律师费、预约谈话地点时间。

    值班律师手机:131-2077-5113 ,不接待电话免费咨询,请您尊重律师劳动,支付必要的律师费,体现您的文明和素质,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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