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改变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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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因为记恨前夫,一气之下到派出所将儿子姓氏改变,但派出所却不同意办理,也没有给予周女士合理的解释,因此其咨询无忧律师网的沈律师。
类似的案例还有,唐小姐未婚生育一女,因男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委托无忧律师网沈洁律师代理抚养费诉讼,在胜诉后,男方躲避执行,唐小姐非常气愤,申报子女户籍时将出生证上的女儿姓氏改为女方姓氏。http://www.51lawyer.net无忧律师网
51律师网www.51lawyer.net沈洁律师答复周女士:父母为未成年子女取名的权力,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也是父母履行监护权的一种方式。子女出生到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前,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更改。如果父母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并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应责令恢复子女原姓名。
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征求其意见。子女成年后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他人不得干涉。不过沈律师认为唐小姐女儿的姓氏和周女士有所不同,在子女出生后,户口登记前,父母双方应协商决定其子女是随父姓或是随母姓,并到户口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唐女士可以依据变更后的出生证明为女儿登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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