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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向犯罪的案件实行分案起诉、分庭审理的意见

沪高法[2006]48号 2006年2月14日

    第一条 为提高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对于分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分庭审理。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分案起诉:

  1、涉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2、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4、分案起诉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

  第四条 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起诉书,案号“沪×检未诉[年份]××号-1”表示未成年人案件、“沪×检未诉[年份]××号-2”表示成年人案件。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少年庭移送案卷原件,向刑庭移送案卷复印件;赃证物品移送刑庭。

  第六条 未成年人案件由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理,成年人案件由刑庭审理。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指派公诉人分别出庭。

  第八条 人民法院的少年庭和刑庭在证人出庭、定罪量刑等方面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在长宁、普陀、闸北、闵行、虹口、黄浦区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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