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365天年终无休 随时预约

周一到周日 早8点到晚9点 手机不接待咨询 预约:131 2077 5113

总首页 如何预约 论坛

最早创办 大型综合性法律资讯网

论法说理 还冤者清白 铁齿铜牙 平世间讼争

刑事首页 | 法律问答 | 罪名解析 | 成功案例 | 取保候审 | 律师会见 | 受害人索赔 | 刑事自诉 | 法律法规 | 聘请指南
经济犯罪 | 贪污贿赂 | 毒品犯罪 | 走私犯罪 | 诈骗犯罪 | 盗窃罪 | 暴力犯罪 | 性犯罪 | 交通肇事 | 未成年人 | 死刑辩护
联系方式

值班手机:131 2077 5113

如您的亲友涉及刑事犯罪的,请和我们值班律师约见

来访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077号鼎园瑞峰大酒店A幢303室(近瑞金南路)   查看来访路线

刑事推荐律师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以来勤恳为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擅长代理经济类犯罪、贪污贿赂、公司财产侵占案件。

  於飞律师,主任,法学学士,合伙人,擅长死刑、毒品、走私、盗窃、涉黑等重大疑难、团伙犯罪案件。

查看律师详细介绍

律师费参考价格

  刑事法律咨询100~500元
  公安侦察阶段律师费3,000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费4,000
  审判阶段律师辩护5,000起
  刑事自诉10,000起
  代理受害人5,000起
  外地案件每阶段加收1000起

 值班律师 沈洁手机:131-2077-5113

  刑事首页 罪名解析 暴力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四、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

  五、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十一、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十三、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十四、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鉴定,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移送案件时附清单、照片及其他证据。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十五、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侵占、抢夺,诈骗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www.lawyeress.net 婚姻家庭法律一站通 www.51lawyer.net 无忧法律网  www.law51.net 无忧律师网 转载必究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077号鼎园瑞峰大酒店A幢303室 (近瑞金南路路口)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主办 网站负责人:沈洁律师

预约手机:13120775113  留言电话:021-5187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