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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以来勤恳为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擅长代理经济类犯罪、贪污贿赂、公司财产侵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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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他人”主要和传统上指妇女,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但随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男性卖淫,所以犯罪对象还可以包括男性。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可以是有固定地点的组织,比如说成立发廊、按摩房 、旅馆、娱乐城,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地点的组织。策划,是指为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招募就是在社会上物色对象,网罗、招收、聚集卖淫人员,卖淫人员可以是自愿加入,也可以是被迫加入。雇佣是指用金钱收买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强迫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参加进来。引诱是用欺骗和诱惑的方法,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容留是为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鸡头”。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动机多数是为了牟利,或者完成别的目的,比如为了招揽生意、推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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