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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以来勤恳为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擅长代理经济类犯罪、贪污贿赂、公司财产侵占案件。

  於飞律师,主任,法学学士,合伙人,擅长死刑、毒品、走私、盗窃、涉黑等重大疑难、团伙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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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包括了男子。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用欺骗和诱惑的方法,金钱、财物、色相、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典型的非物质利益是提供毒品。容留是为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车提供给他人作卖淫场所之用。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从事其中一项或者多项就可以构成,,不实行数罪并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共同犯罪的主犯,介绍不满14周岁的妇女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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