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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喂养生猪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瘦肉精”是人用药品盐酸克伦特罗的俗称,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对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由于盐酸克伦特罗对动物生长具有促进增长、降低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等作用,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将之当作饲料添加剂,大量用于生猪饲养。肉猪服用盐酸克伦特罗后,会在组织中形成残留,其中在肝脏、肺部、眼球、肾脏中残留量较高。人食用残留盐酸克伦特罗的肉制品后会导致中毒,其典型症状:肌肉震颤、心悸、神经过敏、头痛、目眩、恶心、呕吐、发烧、战栗等,甚至会导致死亡,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因此,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有毒的非食品原料。

    实践中,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直接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二是生产、销售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饲料或者添加剂的行为;三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或者明知是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及其制品而出售的行为。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定罪处罚。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构成人员死亡、伤残的严重后果,出现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法条链接]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2、司法解释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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