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365天年终无休 随时预约

周一到周日 早8点到晚9点 手机不接待咨询 预约:131 2077 5113

总首页 如何预约 论坛

最早创办 大型综合性法律资讯网

论法说理 还冤者清白 铁齿铜牙 平世间讼争

刑事首页 | 法律问答 | 罪名解析 | 成功案例 | 取保候审 | 律师会见 | 受害人索赔 | 刑事自诉 | 法律法规 | 聘请指南
经济犯罪 | 贪污贿赂 | 毒品犯罪 | 走私犯罪 | 诈骗犯罪 | 盗窃罪 | 暴力犯罪 | 性犯罪 | 交通肇事 | 未成年人 | 死刑辩护
联系方式

值班手机:131 2077 5113

如您的亲友涉及刑事犯罪的,请和我们值班律师约见

来访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077号鼎园瑞峰大酒店A幢303室(近瑞金南路)   查看来访路线

刑事推荐律师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以来勤恳为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擅长代理经济类犯罪、贪污贿赂、公司财产侵占案件。

  於飞律师,主任,法学学士,合伙人,擅长死刑、毒品、走私、盗窃、涉黑等重大疑难、团伙犯罪案件。

查看律师详细介绍

律师费参考价格

  刑事法律咨询100~500元
  公安侦察阶段律师费3,000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费4,000
  审判阶段律师辩护5,000起
  刑事自诉10,000起
  代理受害人5,000起
  外地案件每阶段加收1000起

 值班律师 沈洁手机:131-2077-5113

  现在位置: 刑事首页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中如果是走私毒品的,还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我国还参加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我国的法律法规把毒品犯罪作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治理,规定的刑事责任也都比较重。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 所谓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所谓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包括:1、走私毒品。走私毒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走私入境毒品与走私出境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也属于走私毒品行为。2、贩卖毒品。是指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或者自行制造、自行销售毒品的行为。3、运输毒品。是指自身或者利用他人携带、邮寄、托运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此地和彼地之间应当是有一定距离的,运输毒品必须是在国内,而不是运输出境,也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4、制造毒品。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者用化工合成办法加工,配置毒品的行为。

    下列情形以本罪论处:(1)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的共犯论处;(2)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论处;(3)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论。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由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只认定一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进化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

    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自然人实施本罪的,其中贩卖毒品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其余三种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则是16周岁。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

www.lawyeress.net 婚姻家庭法律一站通 www.51lawyer.net 无忧法律网  www.law51.net 无忧律师网 转载必究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077号鼎园瑞峰大酒店A幢303室 (近瑞金南路路口)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主办 网站负责人:沈洁律师

预约手机:13120775113  留言电话:021-5187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