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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要注意审查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沈洁律师版权所有,转载必究

沈洁律师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保险专业,可能是上海地区唯一一位保险专业毕业的执业律师

   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有“铁打的公司,流水的兵”之说,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流动性非常频繁,因为在职或离职的保险代理人产生道德风险,假冒保险公司之名义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然后卷款(保险费)携逃的也时有发生。

    对于普通的投保人而言,无忧律师网wwww.51lawyer.net沈洁律师认为即使遇到在职保险人代理人卷款携逃的问题还不大,因为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代理人的行为最终由被代理人,即保险公司承担。但是如果遇到离职保险代理人,对于普通的投保人而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恐怕要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了,而且胜败未知。 无忧律师网http://www.51lawyer.net

    所以沈洁律师提醒投保人,投保前应当仔细审核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在投保前,应该查验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身份,核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是否届满,保险险种或产品是否属于保险人核准的代理范围。投保人要做的主要是:

    1、查看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授权委托书; 无忧律师网http://www.51lawyer.net

    2、或查看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之间的保险代理合同。

    3、如果还有疑惑的,应当电话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核该代理人是否存在。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不应当根据代理人提供电话去查询,应当拨打114查询保险分支机构的电话查询。 无忧律师网http://www.51lawyer.net

    构成表见代理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沈洁律师解释:表见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就要承担该代理行为引起的后果。所以没有代理权的人离职的保险代理人持有保险公司未收回的授权委托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保险业务专用章等和投保人签订合同,或者保险代理人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所谓“利之所在,损之所归”,保险人应当履行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保险责任,不能以其他借款为由拒绝。至于代理人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可以由保险人去追究越权方的责任。 无忧律师网http://www.51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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