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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群租改建房屋,楼下渗水诉请恢复房屋原设计

原告张某与被告史某、吴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被告所有的三室两厅的房屋被用于群租,该房屋客厅南、北阳台均被改建成卫生间,致使原告自2010年1月入住以来,南、北阳台经常有污水渗漏发生,南、北阳台顶面均有受损。此外,因被告房屋内群租人员多,晚间经常有人使用卫生间或洗澡,发出的声响也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休息。律师

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史某、吴某拆除上海市闵行区201室阳台及房屋内改建成卫生间的部分,并恢复房屋原状;2、被告史某、吴某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造成损失的修复费5,000元。

被告史某、吴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系上海市闵行区101室房屋权利人,被告史某、吴某系同幢201室房屋权利人。原告张某因被告擅自在房屋内及南北阳台上增设卫生间和淋浴设施,改变房屋原有格局与使用功能,致原告房屋南、北阳台顶部受损,且被告房屋存在群租现象,影响了原告正常居住与生活 。律师

经现场勘察,101室房屋的南阳台顶部东北角有1米*1.3米见方的涂料起壳、脱落,并伴有霉迹,北阳台顶面东北角有1米*0.15米见方的墙面受损,东南角有0.6米*0.5米见方的涂料起壳。经勘察该幢楼房外围,201室南阳台装有两个淋浴器,北阳台装有浴霸与淋浴器。

诉讼中,至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某路第二居民委员会及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查,据该两部门工作人员反映,201室房屋的群租现象曾在2011年七宝镇政府组织的大联动中被整改过,当时将隔断的墙拆除了,但后来群租的违章搭建又恢复了,目前该房屋仍存在群租的情况,在南阳台装了两个淋浴器,基本上每个小房间都配有淋浴设施。律师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及居委会、物业的反映,史某、吴某擅自对上海市闵行区201室房屋进行改建,将南、北阳台改建为淋浴房,并将房屋用于群租,在用水、用电、用气及居住安全等各方面造成隐患,对原告的正常居住生活、休息造成影响,因此,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拆除上海市闵行区201室房屋内改建部分,恢复房屋原状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就原告房屋因渗漏水造成的损失,根据原告房屋受损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予以酌定。被告史某、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律师

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海市闵行区201室房屋内改建部分予以拆除,并按房屋原设计要求恢复原状;二、被告史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房屋修复费用1,500元。(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5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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