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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租哥哥房产,不能获得租金

老刘在上海郊区有一套父母遗留下来的宅基地房产,前几年父母去世后,他支付了房屋三分之二的对价给弟弟和妹妹,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老刘在上海市区工作,和弟弟、妹妹的关系也并不好,所以很久没有回去,今年老刘退休回家,他想到老屋居住。但回家一看,房子居然被弟弟和妹妹出租了,据住在这里的租客称他已经再次居住了两年,此前还有一名租客租赁了约半年后搬走了。律师

听说后老刘非常气愤,他认为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弟弟和妹妹怎么能够擅自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呢。弟弟小刘解释称,当时有人上门询问房子是否出租,自己打电话给老刘,但是老刘没有接。这几年租金一共收到三万元左右,如果哥哥同意的话,自己和妹妹共同收取一万元的管理费,其他可以返还给哥哥。律师

听了老刘陈述的问题,沈洁律师认为没有经过不动产的产权人同意,擅自出租他人房屋的,不仅不能获得服务费,还应当返还占有期间的占用费。《物权法》第243条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律师

另外老刘还提到自己的房子被出租后,大门及窗户都有一定的损坏,自己购买的八仙桌和椅子都不见了。根据老刘分析八仙桌和椅子是被妹妹搬去使用了,窗户是租客弄坏的,而大门应当是弟弟和妹妹撬门进入时造成的损坏。沈律师认为老刘的弟弟和妹妹都是没有经过授权的占有人,在法律上属于恶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不动产的时候,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律师

现在房屋收到了三万元租金,这笔费用应当归产权人老刘所有,撬开老刘的家门,擅自将房屋出租的弟弟和妹妹都不能获得,也不能收取一万元的管理费。另外占据老刘八仙桌椅的妹妹还应当返还家具,妹妹和弟弟一起赔偿大门和窗户的损失。后来老刘解决了纠纷,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八仙桌,也收回了房屋和三万元的租金,他表示房门和窗户的损失就不再主张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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