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将位于上海某区的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出租给孙某。双方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五千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待租赁期满,结清所有费用后无息返还。双方还约定,租赁期间孙某应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孙某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交房当日,赵某与孙某还签署了房屋内家具及电器的移交清单。律师
之后,双方按时交付、收取租金,合同履行一切正常。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一个深夜,孙某租住的这套房子突然发生火灾。大火不仅烧毁了屋内装潢、家具和电器,还将一名男子烧成重伤。据相关刑事案件的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犯罪嫌疑人任某(孙某的朋友),因猜疑其家人与一名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因而对该男子怀恨在心。案发当日深夜,任某携带汽油和点火器等物品,将该男子约至孙先生租住的房屋内,趁该男子不备,将汽油浇洒在他头、颈等部位,随即用点火器点燃后逃离。大火虽被消防部门出警扑灭,但该男子因全身大面积烧伤构成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赵某的房子也被烧得面目全非,经济损失巨大。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律师
本案中,孙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使得赵某的房屋因火灾导致严重损坏不能满足正常居住的用途,应当向赵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次,孙某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造成本案损失的直接原因虽系案外人的犯罪行为,但孙某放任案外人进入房屋是损失产生的必要条件,孙某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然,孙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的案外人进行追偿。律师